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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交货和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各应如何解除
2010-03-27 02:12:05 来源:姚律师
对于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来说,按照《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已经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这些规定表明,在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的,是否影响其他各批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是否影响实现目的,如果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说明数批履行之间具有不可分性,一批标的物的不履行影响到其他标的物的履行,其解除效力也及于其他标的物。
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来说,这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形式,是买方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卖方支付的买卖。分期付款在我国常用于房屋及高档消费品的买卖。
由于分期买卖付款中,卖方需先交付标的物,买方于受领标的物后分若干次付款,卖方有收不到价款的风险。所以,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是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均衡,特别赋予了卖方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167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所以,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应当注意,买方未支付的价款必须是到期价款,并且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此时,卖方有以下两种救济方式:第一,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第二,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方支付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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