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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合同权利转让要及时通知债务人

2010-03-26 17:16:53 来源:姚增坤


买卖合同中的合同权利转让要及时通知债务人

【案情简介】

20063月,高某和甲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于2006615向高某提供5台电脑,高某为此需向甲公司给付货款25000元。合同签订后,高某依约向甲公司支付了25000元,甲公司开始配货。同年4月,高某做生意失败,欠了乙公司一笔货款,总额为3万元。为此,高某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内容为:高某共欠乙公司30000元,高某于本协议签订当天向乙公司支付现金5000元。因甲公司需向高某交付价值共计25000元的电脑5台,高某现将该债权转移给乙公司。该协议签订后,高某将5000元交给乙公司,并从乙公司处取回金额为30000元的账单。不久之后,高某重新开始创业,但是,他忘了在临行前告知甲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协议书的事。转眼到了2006615,乙公司持协议书找到甲公司,要求对方提供价值共计25000元的5台电脑,但遭到甲公司拒绝,理由是:和甲公司签订电脑买卖合同的是高某而非乙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只向高某供货,至于协议书的事,甲公司并不知情,不能以乙公司的单方之词将这批电脑交给乙公司。双方发生争执,此时又一直联系不到高某。后乙公司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立即向乙公司交付5台电脑。

 

【案件结果】

庭审过程中,乙公司辗转找到了高某,高某向甲公司证明的确已经将其债权转移给了乙公司,之后甲公司将5台电脑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撤诉。

 

【本站律师点评】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在于,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将基于此合同获得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之后,但是没有及时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发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同时于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我们得知,除了因为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约定不能转让的债权、法律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外,法律允许当事人将基于生效合同获得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是债权人处分其合同权利的一种自由,仅需作出单方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而不需要获得作为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人的同意。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债权转让也由一定的条件,即在这一过程中,债权人负有通知债务人的义务。这是因为债权人所转让的,是尚未履行的合同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需要获得债务人的协助,即一方债务的履行即是另一方权利的实现,因此,合同债权的转让也可能会给作为相对方当事人的债务人在给付清偿时带来不便,与债务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合同法》要求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可以是书面通知,也可以是口头通知,从而兼顾对债务人利益的保护。否则,债权转让将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依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本案中,在电脑买卖合同关系中,高某是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甲公司交付5台电脑的权利。当高某和乙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后,高某将买卖合同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了乙公司,此时,高某负有通知债务人甲公司的义务,但高某忘记履行这一义务,因此相对于乙公司而言,负有违约责任。而债务人甲公司在没有得到高某的通知之前,债权转让对该公司并不发生效力,该公司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继续向高某履行债务,同时对乙公司的履行请求权具有抗辩权,即可以不向乙公司交付电脑。反之,如果甲公司已经得到高某关于债权转让的通知,在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仍以乙公司无权提货为由拒不将电脑交付给乙公司,将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当事人今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是债权人,在和第三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之后,应尽快将这一事实通知债务人,以便于债权受让人得以顺利、及时地享有合同权利。如果是债权受让人,建议最好提醒债权转让人尽快履行通知义务,确保合法利益得到有力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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