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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购房居间合同后要按约定履行义务

2010-04-23 10:14:14 来源:姚律师


签订购房居间合同后要按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回放:周先生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屋,后与卖方、中介公司签署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在签署本协议后三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但在随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周先生提出要求业主降价十万元,否则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次协商,业主坚持按照《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的出售价格进行交易。而周先生认为讲价属于自己的权利,并在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三十天后将业主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业主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居间合同中对于房屋交易价格已进行明确的约定,关于房屋交易价格,双方已达成一致。由于买方在签订居间合同后要求降低房价,导致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签署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周先生签订的居间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签署本协议后三十日内与卖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如卖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未履行本条约定则定金不予退还。”

这里涉及到周先生所交付的定金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周先生所交纳的定金应为立约定金,周先生在签订完居间合同后已对房屋购买价格与业主达成一致,签订买卖合同时再要求业主降价属于周先生违约,周先生理应承担居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笔者在此建议准备买房的消费者,在选看房屋时要慎重做出选择,一旦选择并签订相关合同后,就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案例所示,确因市场原因导致买卖价格出现变化,可与业主进行协商降价,但若业主不同意降价,消费者仍需按照原来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存在损失已支付定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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