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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技术成果的认定
2010-04-06 13:46:48 来源:姚增坤
职务技术成果,是指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非职务技术成果是指职务技术成果以外的技术成果,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自行研究开发,主要不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案件所完成的成果。在实践中,职务技术成果与非职务技术成果的区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首先,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其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权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也有权不订立技术合同。
所以,对一项技术成果是否为职务技术成果是不可回避的问题,下面将介绍如何认定职务技术成果: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二款对什么是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了规定:“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这个定义与专利法中给职务发明专利下的定义的精神基本上是一致的。确认职务技术成果的标准有两条: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②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这两个条件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有一条就是职条技术成果。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上述概念做以下解析:
1.“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包括:
(1)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
(2)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其原所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岗位职责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这里,“离职”应当理解为包括退职、退休、停薪留职、开除、辞退等各种原因离开原单位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约定确认。
2.“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
3.“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在这里更加侧重考虑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贡献因素,进一步弱化了物质贡献因素。具体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还要求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情况除外:
(1)对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
(2)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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