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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要求撤销欠债人与他人的交易时应注意的问题

2010-04-16 19:46:08 来源:姚律师


起诉要求撤销欠债人与他人的交易时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欠债人恶意逃避债务主要是通过各种方式处分掉自己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例如低价转让财产,故意放弃对别人享有的债权等等。此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失为应对欠债人这种恶意逃债行为的好方法。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通俗的说就是请求法院判定欠债人为了逃债而进行的相关交易无效。但是在起诉时,要注意以下几点重要的问题:

一、要告谁。

因为是撤销欠债人与第三方的交易,所以到底以谁为被告是在起诉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对此,《合同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同时根据《合同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将撤销之诉的被告仅限于债务人,至于受让人或受益人则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

二、告什么。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撤销权的行使范围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全必要的部分,不应发生撤销权的效力。”通俗的说,就是欠债人欠你多少钱你就能撤销他与别人多少钱的交易。

三、什么时候去告。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撤销权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行使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条规定的1年、5年,其性质均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均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所以是一个不会改变的期间。其中的1年属于短期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起算;5年属于最长除斥期间,自债务人导致其责任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

四、谁举证。

通常情况下,撤销权诉讼中债权人应当就是否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否损害债权等承担举证责任,而对于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是否构成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法官会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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