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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几种特殊情况下起诉时该以谁为被告
2010-03-31 18:44:05 来源:姚律师
原告在起诉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该以谁为被告,如果起诉的被告不适格,通俗的说就是不能确定正确的被告的话,将面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风险。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一点,要有明确的被告,那么如果遇到要起诉的对方是分公司、合伙、企业合并等特殊情况时,该以谁为被告呢?
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当事人起诉需要确定适格的被告时,常用到的规定如下:
如果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当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组织为当事人。
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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